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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湖南师范大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湖南师范大学全称为“湖南师范大学”,中文简称“湖南师大”,学校国标代码为10542,英文校名为“HunanNormalUniversity”。
第三条湖南师范大学位于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省会长沙市,注册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36号”,邮政编码:410081;学校现有二里半、天马、南院、桃花坪、咸嘉湖、张公岭和附属湘东医院(位于湖南省株洲醴陵市)共7个校区;学校网址:http://www.hunnu.edu.cn。
第四条湖南师范大学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主管,拥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1大学科门类,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培养了大批各类高级人才。
第五条湖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主要类别有:普通类、自主招生、南疆单列计划、支援吐鲁番地区定向计划、职高对口计划、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公费师范生、运动训练单独招生、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单独招生、中外合作办学、保送生、港澳台联招生和香港澳门保送生招生等。
第六条湖南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湖南师范大学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行政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工作方案,领导、组织招生录取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湖南师范大学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为学校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开展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有:
1.执行教育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党委和行政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决议;
2.起草本科招生录取重大事项初步解决方案,收集、统计本科招生录取重大事项决策所需信息;
3.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相关政策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4.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和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普通本科特殊类型招生相关的考试工作;
6.组织实施本科生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7.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8.配合学校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录取的新生进行资格复查;
9.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湖南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开展,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根据国家的政策方针和湖南省教育厅的统筹安排,兼顾区域经济发展的需求和城乡入学机会的公平,统筹考虑各方因素,制定学校的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将分省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所有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考生也可登录湖南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查看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二条湖南师范大学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质生源以及解决同分考生录取的问题。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投放原则。
第四章考试和考核
第十三条湖南师范大学是面向全国选拔招收高水平运动队员的高校。学校依据招生计划组织对高水平运动队员专项测试,根据专项测试成绩,确定符合学校需求的考生名单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湖南师范大学面向全国具有保送资格的16所外国语中学招收外语类保送生。学校组织外语类保送生的考核,根据考核成绩,确定入选考生名单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湖南师范大学是面向湖南省进行自主招生的试点院校。学校组织自主招生的考核,根据考核成绩,确定入选考生名单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六条湖南师范大学是面向全国进行高校专项计划(农村单招)的院校。学校组织考核,根据考核成绩,确定入选考生名单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报考湖南师范大学艺术类专业考生相关考试要求,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湖南师范大学2018年各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八条报考湖南师范大学体育类专业(体育教育、运动人体科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体育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份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应专业的统考。
第十九条报考湖南师范大学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2个专业的考生须参加体育总局组织的全国统一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测试。
第二十条湖南师范大学按照教育部要求,组织港澳台相关类型的招生考试。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二十一条湖南师范大学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在考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以其投档成绩和所填报专业志愿为依据,公平公正录取。
第二十二条湖南师范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不超过湖南师范大学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数的110%。
第二十三条湖南师范大学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规定,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全国性高考加分)提档,并按照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对进档考生以投档成绩和所报专业志愿为依据,不设定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分数优先原则录退和确定专业。同一专业录取时,若考生分数相同,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数、外、文综,理工类依次比较语、数、外、理综,上海考生依次比较语、数、外和与学校选考科目要求一致的单科成绩最高的一科。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湖南师范大学将增加计划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若批次投档完成生源不足,将征集志愿。对于填报湖南师范大学征集志愿的考生,湖南师范大学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的湖南师范大学招生缺额计划择优录取。若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四条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在某些专业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湖南师范大学参照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执行,也可录取其他科目并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对于根据分数和等级投档的省份,湖南师范大学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规则,选测科目最低等级要求为AB+,必测科目的等级要求执行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规定。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选测科目等级高的考生;在分数和选测科目等级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必测科目等级高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湖南师范大学录取原则按相关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于湖南省高考文化科目单科成绩位于全省前万分之一的考生,若专业服从调剂,湖南师范大学将根据湖南省相关部门的文件要求按照相应科目安排专业录取。
第二十七条对于报考湖南师范大学艺术类专业考生的录取原则,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湖南师范大学2018年各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于报考湖南师范大学体育类专业(体育教育、运动人体科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份对应专业录取原则执行;对于体育教育专业(中外合作办学)的考生,按湖南师范大学公布的专项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自主招生、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南疆单列计划、支援吐鲁番地区定向计划、职高对口计划、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公费师范生、运动训练单独招生、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单独招生、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港澳台联招生、香港和澳门保送生等招生录取工作按国家和湖南师范大学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英语、翻译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日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或者日语;俄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或者俄语;朝鲜语、法语专业不受语种限制;其他非外语专业考生不受语种限制,但湖南师范大学只开设英语公共课。报考英语、翻译、俄语、日语、朝鲜语、法语专业的考生均要求外语口试合格。
第三十一条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因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的考生,湖南师范大学不予录取。
第三十二条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网站或湖南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三十三条新生入校1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审查、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四条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湖南师范大学依据有关规定采取设立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三十六条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德、智、体考核合格,且符合湖南师范大学本科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则由学校统一颁发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则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七条湖南师范大学招生咨询电话:0731-88872222(兼传真),招生信息网:http://zsb.hunnu.edu.cn,监督电话:0731-88872406。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通过湖南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示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湖南师范大学公布的完整版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适用于湖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由湖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湖南师范大学将制定相应招生政策,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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